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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正式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該制度于2021年3月1日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創新性立法是極具改革意義的探索嘗試。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擺脫或減輕債務負擔,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2021年3月5日,破產清算與重組專業委員會成員召開專題講座,深入學習個人破產制度及相關規定,并結合《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主要從債權人、債務人兩方面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實務應用進行了研討。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將無力還錢的“誠信破產人”與拒不還錢的“老賴”相區分,既降低了國家對“誠信破產人”的救濟成本,又能讓“誠信破產人”無需面對沒有止境的債務追償,在清償之后更輕松地回歸市場。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濟活動的主體需要無懼風險的底氣與承擔風險的能力。可以說,個人破產制度并非被束于法律高閣的概念,而與每個市場經濟主體息息相關。